作者saisai9230 (小為)
標題[新聞] 想拍壞壞影片被分手 男友「摩鐵求復合偷拍」下場曝光
時間2023-10-14 23:03:25
想拍壞壞影片被分手 男友「摩鐵求復合偷拍」下場曝光
https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231014/2602176.htm
記者黃翊婷/綜合報導
桃園林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女子妮妮(化名),並與對方發展為情侶關係,後來雙方
因為是否拍攝性愛影片等事情分手,他竟以和好為理由,約妮妮到摩鐵碰面,再進行偷拍
,結果事情露餡之後被一狀告上法院。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,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
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罪,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個月,得易科罰金12萬元。
https://cdn2.ettoday.net/images/4915/d4915436.jpg
▲妮妮因為拒絕拍攝性愛影片與林男分手,沒想到答應復合之後竟遭偷拍。(示意圖/
ETtoday資料照,與本文當事人無關。)
判決書中記載,林男與妮妮交往之後,要求拍攝性愛影片及照片被拒絕,還因此被分手,
他事後主動要求和好,2021年12月4日相約至某摩鐵碰面,並在發生性行為時偷偷用手機
錄下過程;同年12月24日他又在未經女友同意下,利用視訊裸聊的機會偷偷用手機將畫面
截圖保留。
偷拍的事情露餡之後,林男被妮妮一狀告上法院。一審法官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
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,判處林男有期徒刑3個月,另依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
位罪判處2個月,合併應執行刑期為4個月,得易科罰金12萬元。
檢方不服提出上訴,表示林男以此種方式欺騙利用女友,手法惡毒,導致妮妮身心靈受到
折磨,名譽及女性尊嚴受損,一審量刑過輕無法達到教化功能,也無法撫慰女方所受到的
精神損害,因此要求撤銷原判決,並做出更適當的判決。
不過,二審桃園地院法官認為,林男為滿足色慾,無故竊錄妮妮,嚴重傷害女性尊嚴,行
為的確不當,這部分一審已有採納審酌,量刑也有斟酌考量林男的犯罪情節、犯後態度及
個人狀況等因素,經查核,原判決並無濫用裁量權、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違法或不當情形
,最終裁定駁回檢方上訴,全案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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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不太懂,人家願意復合去摩鐵了,不專心打復合炮,還在那邊偷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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