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leptoneta: "試用期"是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只要內容不違法當然可以 02/25 22:17
推 sazabijiang: 只要你同意,就可以有試用期,其實就是短期約聘合約 02/25 22:40
→ your0207: 試用期薪水也有在合約吧 02/25 22:43
噓 j02850: 不要在唬爛甚麼是用歧視短期約聘了 那是違法的 02/26 00:19
→ j02850: 試用期為勞資雙方約定 但試用期開除一樣要付資遣費 02/26 00:20
→ j02850: 只是依照台勞法給的只有一點點而已 02/26 00:20
推 cuwudada: 現在還有試用期哦? 02/26 02:38
→ naifing: 你沒本事談價就只能吃一個月到三個月不等的試用期== 02/26 03:11
推 hearthstone0: 種花表示試用期就6個月 跟會不會談有什麼關係 樓上 02/26 09:18
→ hearthstone0: 想笑死誰 02/26 09:18
→ blackhippo: 試用期大部分是跟公司規定有關..連這都搞不清楚的我想 02/26 09:30
→ blackhippo: 應該也不是啥底子硬到公司會為你破例的角色.. 02/26 09:31
推 pttnowash: 試用期(X) 凹你期(O) 02/26 10:38
→ pttnowash: 三小試用 可就可 不可就不可 一天就會知道 02/26 10:38
→ pttnowash: 就算你幹10年 也不代表你明天不會出包 不用fire 02/26 10:38
→ pttnowash: 願意被凹當奴隸不是你個人問題 是整體勞工跟人權問題 02/26 10:39
→ pttnowash: 王八蛋奴隸勞工 02/26 10:39
→ charlie01: 沒有那麼複雜 1.國家法規早在二十幾年前就沒有「試用 02/26 10:47
→ charlie01: 期」這個詞了 現在聽到這詞多半是企業自己內部制度慣 02/26 10:47
→ charlie01: 性套上這個名字而已(但絕大多數台灣企業乃至上市櫃大 02/26 10:47
→ charlie01: 廠都還有這詞) 02/26 10:47
→ charlie01: 2.不管企業怎麼套怎麼用 只要整體操作(合約、權利義 02/26 10:48
→ charlie01: 務、保險等)沒有違反法規 它就跟獎金分配、年度金獎一 02/26 10:48
→ charlie01: 樣只是個內部制度名詞 02/26 10:48
→ charlie01: 3.實務上台灣公司的「試用期」大概幾乎都只是兩種情況 02/26 10:52
→ charlie01: 第一是真的「試用」 例如先用三個月約聘合約聘你 等 02/26 10:52
→ charlie01: 到三個月將近再視狀況有機會續約或轉正 但這是必須白 02/26 10:52
→ charlie01: 紙黑字寫在到職的合約裡的 因為定期和不定期契約許多 02/26 10:52
→ charlie01: 操作和權利是不一樣的 然後說坦白一點通常是免洗替代 02/26 10:52
→ charlie01: 性很高也預期流動性很高的工作才會這樣操作 因為一個 02/26 10:52
→ charlie01: 公司認為是核心競爭力之一、想好好發展培養的職務 當然 02/26 10:52
→ charlie01: 是從一開始就正職聘雇 員工也比較有向心力 誰會想幾個 02/26 10:52
→ charlie01: 月後再重新操作一次給自己一堆麻煩和成本? 02/26 10:52
→ charlie01: 4.第二種狀況也是大多台灣公司更常見的 是一開始就是 02/26 10:56
→ charlie01: 正職 你從到職的第一天所有權利和敘薪方式就跟公司老人 02/26 10:56
→ charlie01: 是一模一樣的 「試用期」只是公司跟新人約定的「在這 02/26 10:56
→ charlie01: 裡的發展階段」 例如三個月是新人學習期、適用新人訓練 02/26 10:56
→ charlie01: 制度 或者三個月有個評核 表現好可以有第一次調薪等( 02/26 10:56
→ charlie01: 而且在整個島人力和人才愈來愈缺的情況下 為了順利招 02/26 10:56
→ charlie01: 募 這種給一顆糖的操作根本非常普遍) 02/26 10:56
→ charlie01: 當然對某些企業或用人主管來說 用這種「三個月後第一 02/26 10:57
→ charlie01: 次調薪」的操作來壓低一些成本的考量也是有的 02/26 10:57
→ charlie01: 所以結論是根本不用執著這個詞的名稱 而是如果你連自己 02/26 10:58
→ charlie01: 入職的合約狀態都一知半解、或者你真的只能做那種三個 02/26 10:58
→ charlie01: 月把你當免洗簽時間一到就滾或換人也不痛不癢的工作 02/26 10:58
→ charlie01: 那應該好好思考自己的能力和生涯規劃 02/26 10:58
→ pujos: 當然合法,而且要你走未必有資遣費 02/26 12:02
推 naifing: 我說的沒本事就是像hear這種聽不懂我在講什麼的人,嘻嘻 02/26 13:26
→ naifing: 種花有本事、或是有本錢踩六個月就是一堆人要搶名額,能 02/26 13:33
→ naifing: 力好到種花真的必要(不是想要)搶下來的一入職就是本薪 02/26 13:33
→ naifing: 了,誰在跟你試用== 02/26 13:33
推 Prokennex: 推查理,我待過3.就是派遣工,三個月到不續簽就要走人 02/26 13:45
→ Prokennex: 沒資遣費,要續用就重簽一次;後來去大公司4.三個月考 02/26 13:45
→ Prokennex: 核,過了可以試著談薪,沒過公司會想辦法,不然要走資 02/26 13:45
→ Prokennex: 遣。我想一些公司可能盤算兩邊取巧,既不讓你談薪給你 02/26 13:45
→ Prokennex: 塊餅,又唬籠不想給資遣費。 02/26 13:45
推 sazabijiang: 不然講個人數多的金融業好了。哪一間金融機構「沒有 02/26 15:06
→ sazabijiang: 」試用期的?哪一間試用期結束如果沒雇用會給資遣費 02/26 15:06
→ sazabijiang: 這跟你會不會談無關,你是年薪千萬的交易員一樣有。 02/26 15:07
→ sazabijiang: 你說這是台商特有的文化?外商一樣有。 02/26 15:08
→ sazabijiang: 至於試用期薪水會不會比較差,不一定,看公司。 02/26 15:08
→ sazabijiang: 我遇過的薪水都一樣,差別在一些福利可能沒資格申請 02/26 15:08
→ sazabijiang: 如果企業都講明跟你簽一個短期約聘合約三個月,為什 02/26 15:09
→ sazabijiang: 麼三個月後要給你資遣費?先搞清楚合約的意義。 02/26 15:09
→ sazabijiang: 這種事情就像要求提供良民證、保人、薪資單一樣, 02/26 15:10
→ sazabijiang: 你有權不給,資方有權繼續找願意配合的人。 02/26 15:10
→ sazabijiang: 試用期的英文單字就是probation 02/26 15:11
→ sazabijiang: 有些外商銀的C level,試用期甚至長達6個月 02/26 15:12
推 GroveStreet: 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的認定比較嚴格,除非符合勞基法 02/26 15:41
→ GroveStreet: 第9條第1項的四種例外情形,否則都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02/26 15:41
→ GroveStreet: 。實務上不少公司明明招募的職缺非屬上述的四種例外 02/26 15:41
→ GroveStreet: 情形,卻想用簽短約的方式規避資遣費,下場就是被法 02/26 15:41
→ GroveStreet: 院打臉,直接將該契約視為「未約定試用期的不定期契 02/26 15:41
→ GroveStreet: 約」,反而對公司更不利。想走夜路也不是不行,但就 02/26 15:41
→ GroveStreet: 要確保自己不會遇到鬼 02/26 15:41
推 roc1110: sa大,你要談試用期的定性,應該要去看法院的判決,而不 02/26 17:13
→ roc1110: 是去看公司的的勞動契約,很多公司的勞動契約是約聘的, 02/26 17:13
→ roc1110: 根本不符合勞基法 02/26 17:13
推 sazabijiang: 所以,你在建議一個剛被錄取的面試者上法院告公司嗎 02/26 17:32
→ sazabijiang: 或者,告訴他,因為這樣做的企業是違法的,不要去? 02/26 17:33
→ sazabijiang: 大家都希望別人當先鋒,來改善勞動環境 02/26 17:33
→ sazabijiang: 不合理的契約當然不能簽,對自己不利的契約,那就看 02/26 17:34
→ sazabijiang: 你是不是很想要這份工作。 02/26 17:35
→ naifing: 會不會談跟有沒有本錢談是兩回事,可能我用詞要改成本錢 02/26 17:50
→ naifing: 比較讓人能夠理解ㄅ 02/26 17:50
→ naifing: 交易員再怎麼做也就是交易員啊,但換成業務就不一定了, 02/26 17:56
→ naifing: 「同產業」「平均業績」假定一百萬,能「經常性」做到五 02/26 17:56
→ naifing: 百萬的就有本錢談價了,當然公司給不給談又是另一回事 02/26 17:56
推 GroveStreet: 「如果企業都講明跟你簽一個短期約聘合約三個月,為 02/26 18:08
→ GroveStreet: 什麼三個月後要給你資遣費?先搞清楚合約的意義。」 02/26 18:08
→ GroveStreet: 這個論點是你講的,然後別人告訴你公司這樣簽約很大 02/26 18:08
→ GroveStreet: 的可能是不合法的,你又說「你在建議一個剛被錄取的 02/26 18:08
→ GroveStreet: 面試者上法院告公司嗎」提醒一下,契約是否合法跟求 02/26 18:08
→ GroveStreet: 職者要不要告本來就是兩碼子事,建議先釐清自己爭執 02/26 18:08
→ GroveStreet: 的命題是什麼,不然就是邏輯一直跳躍 02/26 18:08
推 GroveStreet: 實務上很多短期合約被告上法院,就是為了要公司吐出 02/26 18:10
→ GroveStreet: 資遣費,至於法院風向如何,可以自己去查查看判決 02/26 18:10
→ kevinmeng2: 可以約定有適用,但不能因此而有不同等待遇 02/26 18:39
→ kevinmeng2: 如果通過試用期加薪?你可以對公司提告 02/26 18:39
推 sazabijiang: 沒有什麼爭執的,你想告一個要錄取你的公司就去啊 02/26 19:38
→ sazabijiang: 跟我爭也沒用,我又不是你的用人主管 02/26 19:38
→ sazabijiang: 記得要身體力行,以後被公司告知錄取時要先簽三個月 02/26 19:39
→ sazabijiang: 的短期約聘,立刻拿著聘書當證據去告公司。不用在那 02/26 19:40
→ sazabijiang: 邊「可能不合法」。合法就合法,不合法就不合法阿。 02/26 19:40
推 GroveStreet: 笑死,要告也是約滿要你滾又不付資遣費時才去告呀, 02/26 20:19
→ GroveStreet: 自己要簽短期約,結果剛錄取就告是什麼騷操作?你不 02/26 20:19
→ GroveStreet: 懂就真的不要硬聊了,看了很替你尷尬 02/26 20:19
推 lpllpllpl: 資遣其實也沒差 跑流程而已 三個月資遣費搞不好才幾百 02/26 20:25
推 GroveStreet: 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跟失業補助,當然如果覺得這些都 02/26 20:28
→ GroveStreet: 小錢沒差的話,就安靜走人即可 02/26 20:28
→ GroveStreet: 補充一個,如果是用2023年最低基本工資26.4k來計算 02/26 20:38
→ GroveStreet: 的話,三個月資遣費是3300元(假設年資全部適用新制 02/26 20:38
→ GroveStreet: 計算) 02/26 20:38
推 lpllpllpl: 請神容易送神難 花3300 可以合法送走一個不適任的員工 02/26 20:57
→ sazabijiang: 你是哪來自信 願意簽定期約 時間到了還喊不算要補償 02/26 21:23
→ sazabijiang: 你簽約時有被脅迫嗎?你不是在自由意識下簽約的嗎? 02/26 21:23
→ sazabijiang: 公司就跟你講明,我跟你簽三個月的約聘合約,你要不 02/26 21:24
→ sazabijiang: 直接說違反哪一條法律?不要在哪邊可能可能的。 02/26 21:24
→ sazabijiang: 我就說了,如果覺得契約違法或者對你不利,可以不簽 02/26 21:25
→ sazabijiang: 不是先簽下去之後,結果不如你意時在那邊喊不算 02/26 21:25
推 GroveStreet: 自信來自於我是律師,以及做過這一方面的法律研究跟 02/26 21:32
→ GroveStreet: 讀過相關法院判決。就算勞工簽短期約的當下是自願未 02/26 21:32
→ GroveStreet: 受脅迫,只要短期約聘不符合勞基法第9條第1項的例外 02/26 21:32
→ GroveStreet: 情形,法院實務就會認為契約中的短期期間約定為無效 02/26 21:32
→ GroveStreet: ,而視為不定期契約。一般我都建議勞工朋友如果是應 02/26 21:32
→ GroveStreet: 徵繼續性質的工作,從一開始就不要簽這種違法的短期 02/26 21:32
→ GroveStreet: 約聘,因為很明顯雇主就是想偷雞;如果不小心簽了也 02/26 21:32
→ GroveStreet: 沒關係,事後再爭執也是來得及的 02/26 21:32
推 GroveStreet: 勞動環境的改善,有賴於大眾勞權意識的抬頭,因此法 02/26 21:35
→ GroveStreet: 普是很重要的,而最不需要的就是明明也是領人錢的打 02/26 21:35
→ GroveStreet: 工仔、卻一直為資方操心的幹話連篇者 02/26 21:35
推 Eoamberf: 樓上中肯。勞權要一起維護啊~可以自保不說話,但拜託 02/26 21:40
→ Eoamberf: 不要說x話....諮詢電話要導正時真的很痛苦,明明是勞工 02/26 21:40
→ Eoamberf: ,却... 02/26 21:40
推 c80352: 推 GroveStreet,長知識 02/26 21:45
推 GroveStreet: E大辛苦了,每次去勞動局開調解會,都覺得在櫃檯協助 02/26 21:46
→ GroveStreet: 民眾諮詢的公務人員真是煞費苦心…… 02/26 21:46
→ naifing: 工作版越來越多言論像沒出過社會的鍵盤人資惹 02/26 21:48
推 sazabijiang: 結果你建議的就是我一開始講的阿,覺得契約對你不 02/26 21:49
→ sazabijiang: 利就不要簽。難道你反對?你覺得契約對你不利也可以 02/26 21:49
→ sazabijiang: 先簽,然後以後打官司嗎?阿~當然,你是律師。 02/26 21:49
→ sazabijiang: 這樣的風氣當然對你有利阿 02/26 21:50
→ sazabijiang: 難道契約精神是教你,反正你發現契約的限制事項對你 02/26 21:51
→ sazabijiang: 無效,就假意和意先簽,等事情發展對自己不利時再 02/26 21:51
→ sazabijiang: 提出異議,必要時上法院? 02/26 21:51
→ naifing: 唉啊,逆風了就轉話題變成得利立場,尚書大人還真機靈 02/26 21:52
→ sazabijiang: 我是勞工,當然思考對勞工有利的應對方式阿 02/26 21:53
→ sazabijiang: 就像鄉民動不動就建議離婚、分手、告上法院一樣 02/26 21:53
→ sazabijiang: 就只是想看血流成河。你要請律師告公司的時候,誰幫 02/26 21:54
→ sazabijiang: 你出錢?誰補償你打官司所花掉的時間? 02/26 21:55
推 GoGoJoe: 有些年功制的公司幾乎不會裁員,試用期只是做個前端管制 02/26 21:55
→ GoGoJoe: ,先把太糟糕的汰掉,以免以後尾大不掉,充其量就是一個 02/26 21:55
→ GoGoJoe: 相互的觀察期而以,同時你也有權把公司淘汰,並不會有非 02/26 21:55
→ GoGoJoe: 常嚴格的審核與淘汰。 02/26 21:55
→ sazabijiang: 你跟一間沒打算雇用你的公司,打雇傭關係確認官司 02/26 21:55
→ sazabijiang: 覺得這樣就可以逼對方讓你通過試用期,然後僱用你? 02/26 21:55
→ sazabijiang: 儘管去這樣玩啊...我又不會有任何損失 02/26 21:57
推 GoGoJoe: 給你加薪要提告,那我收回好了。這甚麼蝦操作 02/26 22:06
→ GoGoJoe: 上面是回k大的 02/26 22:07
推 GroveStreet: 開始扯得利不得利了,可憐呀!啊不是信誓旦旦問說哪 02/26 22:12
→ GroveStreet: 裡違法?當大部分勞工都知道這種繼續性工作的短期約 02/26 22:12
→ GroveStreet: 聘是違法的,公司就比較不敢隨便開出這種短期聘約來 02/26 22:12
→ GroveStreet: 匡人,這才是根本目的。說思考對勞工有利的應對方式 02/26 22:12
→ GroveStreet: ,結果給出的建議是「要尊重契約精神,簽了就吞下吧 02/26 22:12
→ GroveStreet: 」,別笑死人了好嗎? 02/26 22:12
推 GroveStreet: 實務上多的是不懂法律而簽下違法短期聘約的勞工,所 02/26 22:25
→ GroveStreet: 以你的「契約精神」是公司明知短期約聘違法,勞工還 02/26 22:25
→ GroveStreet: 是要乖乖約滿離開?你在這講講幹話當然不會有損失, 02/26 22:25
→ GroveStreet: 但如果真的有不懂法律的勞工聽信你言,而放棄為自己 02/26 22:25
→ GroveStreet: 主張權利的機會,那對他們而言影響可大了 02/26 22:25
推 jim23027: 身為同道,只能大推G大...某大是不是沒遇過有些不懂法 02/26 22:35
→ jim23027: 律的人,迫於一時溫飽而只能簽下這種定期合約,但期間 02/26 22:36
→ jim23027: 屆滿後明明就可以去主張權利,但就是聽信一些不知道哪 02/26 22:36
→ jim23027: 裡來的訊息,就放棄了這個權利...勞動訴訟對律師來說根 02/26 22:36
→ jim23027: 本不是利得好嗎,處理每一件,壓力都超大的 02/26 22:36
噓 abc0922001: 《有效文章》75 篇 (退:1) 02/26 23:35
→ naifing: 只能說是學校沒教好惹,有些人明明是資深社畜的年資,發 02/26 23:59
→ naifing: 言卻是跟新鮮的肝會講的話一樣== 02/26 23:59
→ naifing: 先假設大家都是資深社會人( 02/27 00:00
推 sazabijiang: 那麼,還請分享一下哪間金融機構因為有試用期的規定 02/27 09:58
→ sazabijiang: 違法短期約聘然後被糾正或裁罰的例子?一件就好。 02/27 09:58
→ sazabijiang: 我們就談新進員工試用期這條就好。願聞其詳。 02/27 09:59
推 GroveStreet: 又開始跳題了,那你要不要先舉證有哪間金融機構招募 02/27 10:45
→ GroveStreet: 繼續性職務是用「短期約聘」簽約的?不要自己在那紮 02/27 10:45
→ GroveStreet: 稻草人耶 02/27 10:45
推 GroveStreet: 笑死,查了一下還真的有,北市勞動字第10730214500 02/27 11:05
→ GroveStreet: 號,三商美邦人壽,用定期契約雇人從事繼續性工作, 02/27 11:05
→ GroveStreet: 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被裁罰。而且不用限縮金融業呀 02/27 11:05
→ GroveStreet: ,你上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(雇主)查詢系 02/27 11:05
→ GroveStreet: 統,各個產業領域有多少公司因為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 02/27 11:05
→ GroveStreet: 項而被裁罰的,自己看看就知道了,其中還不乏有名的 02/27 11:06
→ GroveStreet: 大企業呢 02/27 11:06
推 opball: 別人我不知道,我是不太會跟律師爭論勞動法規的概念或適 02/27 12:04
→ opball: 用或爭點或要件啦呵呵 02/27 12:04
→ opball: 講話邏輯亂七八糟還在檢查虛無縹緲的契約自由...大學有沒 02/27 12:05
推 catherine213: 符合勞基法就可以 02/27 12:18
推 wonder6253: 推G大大大~~~ 02/27 13:09
→ sazabijiang: 的確,與其跟律師爭辯,趕快找工作比較有實際意義 02/27 18:15
推 GroveStreet: 對於某些稍有年資的人而言,老實承認自己的錯誤,的 02/27 18:34
→ GroveStreet: 確比要了他們的命還嚴重 02/27 18:34
→ naifing: 確實,比起承認觀念有誤,滿足自己嘴上一時的勝負欲比較 02/27 19:31
→ naifing: 重要,不認輸就不算輸 02/27 19:31
推 sazabijiang: 然後 我就知道你會去查勞動部系統,10730214500號 02/27 21:09
→ sazabijiang: 明明違反法規內容是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 02/27 21:10
→ sazabijiang: 作加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,跟試用期是約聘契約 02/27 21:10
→ sazabijiang: 一點關係都沒有。貴事務所都是這樣張冠李戴,好讓 02/27 21:11
→ sazabijiang: 客戶相信你能幫他打贏官司?那就請便阿。 02/27 21:11
→ sazabijiang: 跟你說也無妨,大企業現在也注意到這條,所以約聘人 02/27 21:13
→ sazabijiang: 員會注意不聘用超過一年,解決的方法就是由人力派遣 02/27 21:13
→ sazabijiang: 公司包辦,這個約聘人員是派遣公司的員工,不再是 02/27 21:14
→ sazabijiang: 金融業自己聘用的。但金融業的預算沒變,所以其實是 02/27 21:14
→ sazabijiang: 勞工的薪資被派遣公司抽15~20%甚至更高作為管理費, 02/27 21:15
→ sazabijiang: 金融業一筆生意動則數十億,你以為他們法務部就沒有 02/27 21:15
→ sazabijiang: 聘用律師來審查公司的法律文件? 02/27 21:16
→ sazabijiang: 我還是一樣的立場,勞工覺得合約不公平、不合法, 02/27 21:17
→ sazabijiang: 一開始就不要簽。不要抱著僥倖心態,想說先簽下去 02/27 21:17
→ sazabijiang: 拿到工作,將來有糾紛再來跟雇主打官司。 02/27 21:17
→ sazabijiang: 我沒說受到公司不合理待遇就放棄抗爭喔,希望某些 02/27 21:18
→ sazabijiang: 人不要又戴帽子了。 02/27 21:18
推 GroveStreet: 派遣公司這是另一個議題好嗎?果然又開始跳題了,莫 02/27 21:46
→ GroveStreet: 非你以為這是什麼需要你特別拿出來說的新議題? 02/27 21:46
推 roc1110: 感覺起來sa大應該是完全不懂勞基法,懂勞基法的人不會拿 02/27 22:27
→ roc1110: 派遣(三面關係)與約聘(二面關係)來比擬,建議sa大可 02/27 22:27
→ roc1110: 以去聽台北市勞動局的勞動教育課程,大家也不要再苛責他 02/27 22:27
→ roc1110: ,他應該是真正不了解. 02/27 22:27
推 GroveStreet: 然後你是不是閱讀能力怪怪的,那號裁罰本來就是以定 02/27 22:33
→ GroveStreet: 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(勞基法第9條第1項) 02/27 22:33
→ GroveStreet: 、加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(勞基法第38條第1項)作 02/27 22:33
→ GroveStreet: 為違反兩個不同法條的裁罰事由沒錯呀,人家是一次違 02/27 22:33
→ GroveStreet: 反兩條法律被裁罰耶。一個從頭到尾都在偷換概念的人 02/27 22:33
→ GroveStreet: ,好意思講人張冠李戴www 而且講我就算了,扯到我的 02/27 22:33
→ GroveStreet: 事務所,你是想被其他律師告誹謗嗎哈哈 02/27 22:33
推 GroveStreet: 而且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就是違法的, 02/27 23:39
→ GroveStreet: 不管用什麼名目都一樣,根本不用糾結該契約是否有使 02/27 23:39
→ GroveStreet: 用到「試用期」一詞,因為「繼續性工作」的認定才是 02/27 23:39
→ GroveStreet: 重點。擔心你理解不易,特別再跟你強調一下 02/27 23:39
推 Exusiai: 違法的事 約定了也不會變成合法 02/28 01:32
推 larryrock: 現在法規的確是已經沒有試用期這個詞了,這個詞只存在 02/28 09:47
→ larryrock: 公司內部,剛錄取後公司會告訴你這段時間是試用期,你 02/28 09:47
→ larryrock: 也可以解讀成適應期,如果你或者公司覺得不適任,可以 02/28 09:47
→ larryrock: 隨時終止合約,當然公司還是必須付相對應的資遣費,我 02/28 09:47
→ larryrock: 朋友也的確有遇過試用期沒過被資遣,公司也會按照法規 02/28 09:47
→ larryrock: 走,給相應的資遣費以及開立資遣證明 02/28 09:47
推 lpllpllpl: 現在大一點的公司都用外包約聘轉正的方式來玩 s大講的 02/28 10:18
→ lpllpllpl: 應該是偏向這種 02/28 10:18
→ lpllpllpl: 科技業很多這種人力資源公司的手法 02/28 10:20
推 GroveStreet: 這種手法很常見呀,不過跟前面討論的跟公司直接短期 02/28 10:30
→ GroveStreet: 約聘無關。而且就算要玩派遣三面關係,派遣事業單位 02/28 10:30
→ GroveStreet: (例如人力資源公司)跟派遣勞工之間原則上也是簽不 02/28 10:30
→ GroveStreet: 定期契約,還是得按照勞基法的規矩來 02/28 10:30
推 hank814028: 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...很多直觀上理解的東西是 02/28 10:49
→ hank814028: 完全不同法條的 02/28 10:49
推 UCCUplz: 很多公司就是賭你不會去告吧 02/28 11:04
→ UCCUplz: 試用期的爭議,在我的認知裡就是:原本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02/28 11:08
→ UCCUplz: ,但是卻用試用期當原因簽了定期契約以避免給資遣費 02/28 11:08
→ UCCUplz: 感覺還算好理解吧,還是我那邊弄錯了?上面也太精彩 02/28 11:08
→ UCCUplz: 如果沒過試用期但有給資遣費,那就沒什麼好爭議的了 02/28 11:09
推 hank814028: 應該是簽定期,但是要你做繼續性的工作內容這樣這個 02/28 11:15
→ hank814028: 契約根本就違法了? 02/28 11:15
推 GroveStreet: 是契約中約定短期期間的那一條違法,而法院實務會將 02/28 11:22
→ GroveStreet: 整份契約視為「未約定試用期間的不定期契約」,不僅 02/28 11:22
→ GroveStreet: 對公司更不利,還可能吃勞動局的裁罰罰鍰。一般制度 02/28 11:22
→ GroveStreet: 正常的公司,如果不走派遣三面關係那一套,跟勞工都 02/28 11:22
→ GroveStreet: 嘛是簽「有試用期約定的不定期契約」,這樣就沒問題 02/28 11:22
→ GroveStreet: 了 02/28 11:22
→ pujos: 工作只有勞動條件能不能接受,談到勞基法法去,也就這樣了 02/28 12:48
→ pujos: 勞資拉扯線爭議在勞基法上,其實很可悲 02/28 12:50
推 inshadow: 台灣資方就遊走法律底線 反正政府不敢得罪 罰的也不重 02/28 13:15
→ naifing: 勞基法就「最低標準」啊,標準的利潤盡量拉高、成本盡量 02/28 15:03
→ naifing: 壓低,壓過頭還有人坐勞工的位子操老闆的心在那邊用契約 02/28 15:03
→ naifing: 契約的護航== 02/28 15:03
推 sazabijiang: roc1110你要幫那個律師助威,好歹也了解一下法條 02/28 15:17
→ sazabijiang: 關於「試用期」之約定,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02/28 15:20
→ sazabijiang: 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 02/28 15:20
→ sazabijiang: 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 02/28 15:20
→ sazabijiang: 約定。 02/28 15:20
→ sazabijiang: 所以不用在那邊扯什麼五四三,回答原PO的問題就好 02/28 15:21
→ sazabijiang: 試用期本身不違法,但任何契約本來就不能與法律牴觸 02/28 15:21
→ sazabijiang: 再講到三個月試用期沒通過可以索取資遣費就更好笑了 02/28 15:23
→ sazabijiang: 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,3個月以內根本沒規定 02/28 15:24
→ sazabijiang: 預告期,你要怎麼索討資遣費? 02/28 15:24
→ sazabijiang: GroveStreet你要告我誹謗??我就指出你的錯誤事實阿 02/28 15:25
推 sazabijiang: 而且誹謗罪是告訴乃論,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,其他 02/28 15:27
→ sazabijiang: 律師要告什麼? 02/28 15:27
→ sazabijiang: 既自稱律師,麻煩引用法律專有名詞時,請專業一點。 02/28 15:28
推 GroveStreet: 預告期跟資遣費是兩碼子事…… 02/28 15:37
推 GroveStreet: 算了我放棄,沒看過這種完全不懂勞基法還可以振振有 02/28 15:39
→ GroveStreet: 詞散播錯誤資訊的。其他版友如果還有這方面的疑問, 02/28 15:39
→ GroveStreet: 也可以站內信我,我視情況回覆,就不佔用版面了 02/28 15:39
推 GroveStreet: 然後saza你真可愛,你那個推文是講「貴事務所」,當 02/28 15:44
→ GroveStreet: 然事務所內的其他合夥律師都有告訴權呀www 但這邊不 02/28 15:44
→ GroveStreet: 成立誹謗也是因為沒人知道我是誰跟我的事務所是哪間 02/28 15:44
→ GroveStreet: ,你要反駁也要打對點呀哈哈。不過看你前面各種跳題 02/28 15:44
→ GroveStreet: 推文,法律對你而言真的太困難了 02/28 15:44
推 eyck: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預告期工資和資遣費都分不清 02/28 16:01
→ eyck: 楚的人 02/28 16:01
→ eyck: 自己被自己打臉,你給的勞動部官網下面就跟你說要給資遣費了 02/28 16:02
→ eyck: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對不起我忍不 02/28 16:03
→ eyck: 住豪邁的笑了 02/28 16:03
推 eyck: 預告工資“及”資遣費,這個及很重要 02/28 16:06
推 Eoamberf: 天啊,契約自由不是這麼用的! 定期契約的原則是「非繼 02/28 16:18
→ Eoamberf: 續性工作」, 只要是「繼續性工作」就不可以是定期契約 02/28 16:18
→ Eoamberf: 。 如果企業要裝死, 不管企業是笨還是壞, 繼續性工作 02/28 16:18
→ Eoamberf: 採用定期契約, 勞工也簽名同意,企業到期叫勞工走,說 02/28 16:18
→ Eoamberf: 契約自由已經雙方簽名了啊... 很棒喔~剛好是勞基法第9 02/28 16:18
→ Eoamberf: 條的規範內容, 裁處大刀在等著! 可是勞工應徵時想要這 02/28 16:18
→ Eoamberf: 工作怎麼辦? 簽了啊! 如果仍然繼續工作算賺到, 合約 02/28 16:18
→ Eoamberf: 就當沒看到, 但是勞工就是要賭後續如果公司真的白癡到 02/28 16:18
→ Eoamberf: 用定期契約叫他走, 具名檢舉還有上法院很麻煩而已。 02/28 16:18
推 Eoamberf: 勞工要知道自己的權利。 至於勞工是否要肩負責教育企業 02/28 16:21
→ Eoamberf: 的「任務」, 就是自行考量了。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9條要 02/28 16:21
→ Eoamberf: 具名檢舉 比較容易成立裁處, 因為實務還是會看勞工有沒 02/28 16:21
→ Eoamberf: 有權利受損。 如果勞工定期契約簽了20年,順順利利的退 02/28 16:21
→ Eoamberf: 休,每年的特休也都有累計、有給, 除非具名申訴, 不然 02/28 16:21
→ Eoamberf: 笨公司 就是簽了一個沒用的東西塞在抽屜啊.... 02/28 16:21
推 Eoamberf: 然後「預告期工資」跟「資遣費」 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啊! 02/28 16:23
→ Eoamberf: 到職3個月內,資遣勞工沒有預告期。 但是資遣費這種東 02/28 16:23
→ Eoamberf: 西,就算是到職一天也有啊~ 很多勞工都弄不清楚, 但是 02/28 16:23
→ Eoamberf: 我沒想到會在版面看到這個誤解... 02/28 16:23
→ naifing: 然後再看看他同版其他篇振振有詞的推文… 02/28 16:49
推 UCCUplz: 嘆為觀止 真的...... 02/28 16:50
→ UCCUplz: 試用期簽短期約是違法的這件事 喂狗資訊一堆不是嗎? 02/28 16:50
→ UCCUplz: 都會上PTT了耶 02/28 16:50
→ UCCUplz: 是真的不懂,還是為了吵贏硬拗啊 02/28 16:56
推 Eoamberf: 不怕不懂,就怕裝懂,然後聲音還很大超兇...= =, 諮詢 02/28 19:15
→ Eoamberf: 的時候最怕這一種... 02/28 19:15
推 jim23027: 看到把預告期工資跟資遣費混為一談的搞笑言論...我瞬間 03/01 02:02
→ jim23027: 覺得不用再比下去了吧XD 03/01 02:03
→ naifing: 其實更前面他聽不懂grove的解釋還硬要扯自己的觀念才是正 03/01 02:53
→ naifing: 確的時候就知道不用比了,只是覺得工作版這種鍵盤俠一多 03/01 02:53
→ naifing: 起來頭就有點痛 03/01 02:53
→ luckyalbert: 本來就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,鬼島很多公司都在掰跟騙 03/01 03:01
→ luckyalbert: 哪有甚麼試用期這種鬼島成天掰出來的術語 03/01 03:02
推 lpllpllpl: 這就是資方話術啊 不用試用期 改其他字眼就能接受嗎? 03/01 07:54
推 leptoneta: "試用期"法院多採取解雇權保留說 而非定期契約 03/01 09:29
推 GroveStreet: 那是在契約屬於「不定期契約」的前提下,法院對於試 03/01 10:01
→ GroveStreet: 用期的約定採解僱權保留說,在試用期內資遣員工,可 03/01 10:01
→ GroveStreet: 以不用達到勞基法第11條合法事由的標準 03/01 10:01
→ charlie01: 這串所有討論大概是從我那段囉嗦的推文開始 不過看來 03/01 12:24
→ charlie01: 我說的還遠遠不夠全面 感謝樓上許多司法實務界人士的 03/01 12:24
→ charlie01: 分享和賜教 現在法界願意上PTT分享的人實在很少XD 03/01 12:24
→ Primk: 呵呵~ PTT勞權女神 賴疲勞母狗 底下的人被罵狗 也不敢吭聲 03/01 13:56
→ Primk: 真以為鍵盤打打字 或是 帶風向跟風拉人就有用嗎? 嘻嘻 03/01 13:56
推 lakb24: 第一次看到有人臉被打一次還不夠還硬要被打兩次三次四次 03/02 09:07
→ lakb24: 五次的 03/02 09:07
→ ithil1: 朝聖 03/02 19:59
→ c90370: 說個笑話 在台灣談勞基法 勞保高薪低報的公司那麼多 03/09 12:27
→ c90370: 怎麼可能試用期就站在資方的對立面 肯定被逼退 03/09 12: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