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GroveStreet: 看起來你根本不懂勞動事件法第37條舉證責任倒置的意 02/13 19:36
→ GroveStreet: 義呀,勞基法第2條的規定有誰不知道嗎? 02/13 19:36
→ GroveStreet: 要不要先看懂別人推文的命題是什麼? 02/13 19:36
→ naifing: 我覺得你沒看別人推文的論點,現在不是錢的定義 02/14 01:10
→ naifing: 而是契約內容跟程序問題 02/14 01:11
→ naifing: 不過我覺得如果原本契約沒寫明就直接讓甲方去走程序就好 02/14 01:12
→ pujos: 錢的定義才是最大決戰點,被定義為薪資才有給付義務 02/14 07:16
→ pujos: 如果不被定義為薪資,恩給說難聽一點就是老闆爽怎麼給怎麼 02/14 07:17
→ pujos: 給 02/14 07:17
→ pujos: 哪來什麼契約跟程序,凹那個沒有任何意義 02/14 07:17
→ pujos: 恰恰好年終獎金就是被排除為薪資的東西,事情很簡單 02/14 07:18
推 GroveStreet: 恩惠性給予你說的算?勞動事件法現在就是把「錢的定 02/14 08:25
→ GroveStreet: 義」舉證責任倒置到公司那裡,你只要在訴訟中證明不 02/14 08:25
→ GroveStreet: 出「給出的那筆錢」的名目,就是推定為員工工資,公 02/14 08:25
→ GroveStreet: 司是拿不回來的。不要懷疑,實務上真的不少公司在這 02/14 08:26
→ GroveStreet: 裡栽了跟頭 02/14 08:26
推 GroveStreet: 你說錢的定義是主戰場,對呀,那主管機關跟法院要怎 02/14 08:43
→ GroveStreet: 麼判斷「錢的定義」這個爭點?不就是回去翻雙方簽的 02/14 08:43
→ GroveStreet: 勞動契約內容,還有看公司在程序中做到的舉證程度嗎 02/14 08:43
→ GroveStreet: ?凹這個怎麼會沒意義,這些也都是重要的攻防武器好 02/14 08:43
→ GroveStreet: 嗎? 02/14 08:43
推 zebra79979: 兩方都有理,就要看怎麼認定這筆錢,有沒有專業律師解 02/14 09:33
→ zebra79979: 答啊? 02/14 09:33
推 GroveStreet: 其實我就是律師,哈哈 02/14 09:35
→ GroveStreet: 看到特地開一篇新文,本來以為是勞動事件法有什麼最 02/14 09:38
→ GroveStreet: 新實務脈動我沒有跟到的,滿心期待點進來看,結果是 02/14 09:38
→ GroveStreet: 把勞基法第2條跟施行細則的條文貼出來,無言呀 02/14 09:38
→ naifing: 看來是我講的話不夠完整www 02/14 10:15
推 LoveMoon: 律師沒什麼用,認定權在法院 02/15 00:02
→ LoveMoon: 為什麼我這麼說,因為我家人在最高 02/15 00:03
推 GroveStreet: 認定權一直都在法院,但在訴訟中律師應該還是比一般 02/15 00:56
→ GroveStreet: 鄉民稍微有用一點啦 02/15 00:56
→ leptoneta: 最高法院法官講話的確可以大聲 02/15 09:26
推 YJM1106: 最高法院的耶,說不定過陣子生一個判例出來給你們看 02/15 14:10
推 eyck: 現在只有判決沒有判例唷,判例名義上被廢除了 02/15 19: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