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leptoneta (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)
標題Re: [問題] 性騷擾的定義?
時間2023-02-17 12:29:47
※ 引述《fishooxx (◆<........)》之銘言:
: 最近公司發生一件事
: 有人在FB 靠北×× 暱名抱怨某人
: (指定哪組,沒指定名字),說亂抱越南外籍,外籍覺得不舒服,但不知如何申訴,下次再看到會幫她提報上級等....
: 公司馬上約談所有該組的越南,一一詢問是否有人受委屈,並在隔天抓到嫌疑犯並當場強制離職。
: 說公司有找到監視器畫面,但保護受害人,所以不給當事人看。當事人一頭霧水想說到底何時何地抱了某人?總之,當下不簽不給離開,並說不簽到時告上法院就難看了之類的情況下簽了離職。
: (有提示監視器的地點,是辦公室門囗,當時下班時間,人正多的時候)
: 事情發生的太突然,當事人人緣55波,有一大群朋友,但也有討厭他的人,但所有外籍都感到錯愕!後來疑似被抱的人也浮現出來,只是該越南同事覺得不可思議,她從來沒有說她被抱或覺得不舒服,只是他們是好朋友在打鬧,可能有抱或摟的動作被其他人看到,然後就被po文。
: 而且後來才知道該越南同事被單獨聊3次,囗氣強硬的問為何不說妳被抱,是害怕還是怎樣,並叫她改囗,說若說謊的話就不能在台灣工作了。(越南同事依然說她覺得沒什麼)
: 打了很多,我想問的是,就我知道性騷擾的定義是當事人覺得不舒服,不管言語或肢體,可以這樣旁觀者看就覺得當事人被性騷了嗎?
: (被離職後,越南同事還有打 line 男生聊跟解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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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Sent from JPTT on my Realme RMX3370.
性別工作平等法
第 12 條 第 1 項
本法所稱性騷擾,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:
一、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
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
工作表現。
二、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
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
換條件。
第 13 條 第 2 項
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
第 28 條
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,受有損害者,雇主應負賠償責任。
"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" 並非等到查證確認真有此事
而是指"知道"有這件事 不論是否為真
當下就要立刻做出有效處置 如分開工作 避免接觸
但台灣有台灣的玩法
所以有些公司會偷懶 直接資遣當事人一方
就會衍生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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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web.org.tw/Salary/M.1676608190.A.43D
推 fishooxx: 所以公司就算知道此事沒有先做預防或告知甚至是警告,就 02/18 02:49
→ fishooxx: 直接請對方離職是有什麼申訴的管道嗎? 02/18 02:49
推 HOLAHOJIAN: 打官司復職啊 02/18 04: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