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,試著回答您的問題看看: 依據勞基法第21條第一項、第22條第二項規定: 第 21 條 1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。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 第 22 條 2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。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 1. 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,而且,其實事假的概念應該是雇主可以不給薪 (因為你請事假沒有提供勞務),所以不是扣的概念。 2. 為了保障勞工的生存權利,薪資是不能隨便亂扣的,除非另外有約定, 比方說,公司其實不能用說我工作弄壞產品,就直接扣我薪水來抵, (公司可以懲處,但不能逕自扣,除非有規定,不然就是公司去告我損害賠償) 除非有其他法規規定,或者是我跟公司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裡面有明定, 不然未經你的同意逕自扣除你的薪水,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, 可能會被依勞基法第79條裁罰 2~100萬元。 我的理解是,你這個案件的爭議點,在於 資方是否有權利在一年半後,一次性不給付我這段期間請事假的總額 但勞方應該可以試著主張, 公司每個月照樣發給薪水, 事假一年有14天(勞工請假規則), 你每個月我請的時候,都照樣發薪水給我, 然後都超過一年,現在才要來「扣」 你明明我請事假的月份都可以依法不給付給我啊 那之前都照樣給付,我就認為這間公司很棒, 實務上給我優於勞基法的待遇啊 所以,如果真的要進行勞資爭議調解, 或許可以考慮用勞基法第22條和第21條來爭取。 或者是朝扣也不該低於基本工資, 扣也該以今年度為限等方向去談看看。 另外就是能否以特休來折抵等方向來談談看。 再來就跟公司談看能否分更多期間, 不然一次性計算會影響生活等等。 【參考資料】 事假扣薪、天數、規則總覽!律師教你請假不再心驚驚! - 法律010 https://ppt.cc/fUJhdx ※ 引述《nwish (WiSH)》之銘言: : 任職一年半左右,之前請事假都沒有進行扣薪, : 今天收到公司來信 : 內容計算了這一年半的請假時數 : 即將進行追朔請假扣薪動作 : 每個月結算沒扣到薪水應該不是我的問題, : 這部份能這樣追溯嗎? : 這部分如果要到勞工局進行調解 : 我可以用什麼法條主張不能這樣扣? : 或者讓追溯期不要這麼久 : 一次被扣掉快半個月薪水非常的痛.. : 薪水本身就不高了 : 希望有遇過的版友能分享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web.org.tw), 來自: 1.169.148.3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web.org.tw/Salary/M.1701445591.A.BEE
yangyy2: 如果公司規章或公司守則裡面有寫事假不給薪就不用吵了 12/02 00:39
titch: 扣欠款你能主張不能薪水扣沒錯,但是上調解庭後要你掏錢出 12/02 15:18
titch: 來還結果還是一樣啊。尤其普通公司請假規章因該都只寫比照 12/02 15:18
titch: 勞基法。 12/02 15:18
titch: 公司規則有事假不給錢,薪水多給要討回就是民法規範不是勞 12/02 15:30
MIJice: 我妹上包養網被我發現= = 12/02 15:30
titch: 基法了 12/02 15:30
bob81: 2樓正解,溢發薪資是走民法179條“不當得利”,公司的請求 12/02 20:46
bob81: 權是...15年。事主有困難還是乖乖跟公司協商分期還款吧。 12/02 20:46